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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市: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層!

2022-08-29 16:44:40

來源:廈門市建設局、各省市住建部門,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轉載請注明!

10省市對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廈門

近日,廈門市建設局發(fā)布《廈門市建筑工程落實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提出:

  •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guī)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少于7天/層且經監(jiān)督抽測混凝土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對建設單位在情形認定之日起1年內實行差異化監(jiān)管;發(fā)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并掛牌督辦。

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委印發(fā)《關于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工期和規(guī)范工期管理的指導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現澆鋼筋混凝土主體結構的施工工期原則上不少于7天/層。

廣東省

廣東省住建廳印發(f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guī)定(試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guī)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 違反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規(guī)定記入單位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對其相關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撤銷注冊許可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廳發(fā)布《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

  •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guī)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蘇州

蘇州市住建局發(fā)布《關于加強商品房項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蘇州市范圍內新開工商品房項目預售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軌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相鄰樓層同一豎向部位混凝土澆筑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少于6天/層的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

青島

2022年2月,青島市住建局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明確:

  • 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中應明確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預售等節(jié)點工期和總工期,其中混凝土結構主體施工階段進度不宜少于7天/層

(又一地:混凝土結構主體施工階段進度不宜少于7天/層!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號)明確: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少于6天/層的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嚴禁少于4天/層。

(常州: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拆模后保濕養(yǎng)護不得低于7天?。?/section>
東莞

2021年8月,東莞市住建局發(fā)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明確: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層。

  • 經工程各方確認需按5天/層實施的,應制定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深圳

2021年8月,深圳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明確: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少于等于5天/層的需經專家論證同意,嚴禁少于4天/層。

(該地明確: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層!)

附原文:

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工程落實建設單位

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工作指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xù)深入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質量強國戰(zhàn)略,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發(fā)展理念,落實省委、市委“三提三效”部署要求,激發(fā)建設單位切實發(fā)揮總牽頭作用,主動提升質量管控安全內生動力,確保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到實處,助力我市建筑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我局組織編制了《廈門市建筑工程落實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工作指引》,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實施過程中如有建議,請與我局聯(lián)系。

特此通知。

廈門市建設局

 2022年  月  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廈門市建筑工程落實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根據《關于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19號)、《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guī)〔2020〕9號)、《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若干措施的通知》(閩建建〔2020〕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質量工作的若干措施》(閩建建〔2021〕5號)、《關于印發(fā)推動市級財政投融資重點項目代建工作全方位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建規(guī)〔2021〕2號-協(xié))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指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指引。

建設單位指建筑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也稱業(yè)主單位或項目業(yè)主。代建單位指受建設單位委托,負責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責任內涵】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承擔著重要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對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具有主導作用,應當牽頭統(tǒng)籌和督促落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因工程質量給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代建單位承擔有關規(guī)定和代建合同約定的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直接管理責任。

第四條【責任人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一項目不同任期負責人各自對任期內的工程質量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代建項目由代建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相關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依合同約定承擔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相關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進行工程建設活動。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或擅自簡化法定建設程序開工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特殊建設工程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條【完善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與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制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標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和履約檢查制度、首件驗收和樣板工程制度、質量驗收管理制度、多方共管協(xié)調管理制度、質量安全獎懲制度、教育培訓考核制度、事故報告和應急響應處理制度等。

第七條【落實建設資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和工程計價依據等,科學合理確定工程造價,落實施工所需或政府批復概算總投資的資金安排,保障工程資金及時支付。

第八條【確定建設工期】建設單位應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綜合考慮項目建設規(guī)模、技術特點、作業(yè)條件、施工環(huán)境和投用需求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總體建設工期目標。

第九條【周邊環(huán)境調查】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qū)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勘察設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和保障周邊環(huán)境安全提出指導意見;要求勘察單位針對工程實際,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第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經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十二條【發(fā)包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優(yōu)質優(yōu)價”,抵制惡意低價投標,依法將工程發(fā)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fā)包工程,不得直接發(fā)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yè)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采購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迫使投標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

第十三條【機制創(chuàng)新】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工程總承包、代建等專業(yè)化項目管理模式,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檔案資料電子化、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BIM技術、智慧工地、智能建造等,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組織工地開放日或運用信息化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加強黨建引領,推行把“支部建在項目上,教育落在班組上”活動。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機構】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規(guī)模、技術難度,委派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項目負責人及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組建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明確人員崗位任職要求、質量安全責任等,并定期進行教育培訓、履職考核。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簽訂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協(xié)議,或者在委托合同中專項約定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的,按我市代建人員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成本進度控制】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安全標準。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guī)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價款和工程進度在期限內及時向參建單位支付費用,工程款中的工資款項單獨足額撥付到施工總包單位的工資專戶。積極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可同步開展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設計變更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提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并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督促設計單位加強施工現場指導和服務。實行工程總承包的項目,應在設計服務合同中約定設計單位分階段駐場服務。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需要變更的應嚴格執(zhí)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設計變更規(guī)定,不得先施工后變更。不得迫使設計單位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標準;不得委托第三方單位以各種名義變相降低標準,改變原設計單位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內容。

第十七條【日常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參建單位和人員監(jiān)督檢查的事項,建設單位首先落實檢查及處置義務”的原則,定期開展檢查,建立檔案,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和人員履行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重點檢查:

(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

(二)參建單位項目備案管理人員到崗及履職情況;

(三)施工、監(jiān)理單位定期自查情況;

(四)工程實體質量安全、檢測監(jiān)測管理情況;

(五)對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及施工現場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情況;

(六)行政主管部門文件、指令要求落實情況;

(七)工程質量安全控制資料的收集、檔案整理情況。

第十八條【檢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從檢測委托、現場檢測、報告確認、不合格報告處置等環(huán)節(jié)開展全過程管理。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guī)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使用功能進行檢測。合同約定甲供材料的,建設單位應對甲供材料質量負責,按規(guī)定組織到貨檢驗,向施工單位出具到貨檢驗合格證明。根據我市監(jiān)管實際,建設單位應將基樁樁長、灌注樁鋼筋籠長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納入驗收檢測(驗證)范圍。

建設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單獨列支并及時足額支付檢測經費,不得由其他參建單位共同簽訂檢測合同或支付檢測經費,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建設單位發(fā)現檢測機構篡改、偽造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及時糾正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安全機構。

第十九條【裝配式管理】建設單位可以委派具有相應專業(yè)能力人員或委托監(jiān)理單位對裝配式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生產過程和鋼結構構件的制作過程實施駐廠監(jiān)造,落實同類型預制混凝土構件的首件驗收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隱患治理】建設單位應當協(xié)調督促勘察、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等單位,采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系統(tǒng)識別安全風險,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危大工程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動態(tài)公示重大風險源清單、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質量安全責任人名單,定期對施工、監(jiān)理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周邊環(huán)境安全專項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工程施工和周邊環(huán)境安全。

第二十一條【危大工程管理】建設單位應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壓實其他參建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相關單位嚴格按照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審批和組織超危大工程專家論證。因規(guī)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應重新履行有關程序。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環(huán)節(jié),建設單位必須督促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監(jiān)理單位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在崗履職,重要時段、假日期間等必須由企業(yè)負責人帶班指揮及項目負責人在崗管理等。

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jiān)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jiān)測單位進行監(jiān)測,軌道項目第三方監(jiān)測單位應具有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或巖土工程甲級資質。接到監(jiān)測單位關于監(jiān)測結果異常報告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危大工程發(fā)生險情的,應在應急搶險結束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二條【應急和事故處理】建設單位應當牽頭建立健全項目應急救援體系,編制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xié)調保障機制,按規(guī)定組織演練,強化應急處置。建設單位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強化應急處置。

建設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事故應急處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標準化管理】建設單位應貫徹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有關規(guī)定,鼓勵建設單位結合實際編制更具針對性、形象化、具體化的指導手冊或圖集,推進施工企業(yè)和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開展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鼓勵和支持相關參建單位爭先創(chuàng)優(yōu),列支相應獎勵費用。

第二十四條【文明施工管理】建設單位應落實文明施工、揚塵防治、噪聲防治和建筑廢土運輸等相關要求和措施費用,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全封閉施工管理,確保工地圍擋美觀、整潔、有序;督促施工單位對生活區(qū)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改善從業(yè)人員的生活環(huán)境和居住條件;抓好施工揚塵防治,督促施工單位切實落實揚塵防治主體責任;做好建筑廢土處置工作,使用經核準的建筑廢土運輸車輛進行建筑廢土處置,落實凈車上路、密閉覆蓋等措施;組織妥善解決施工噪聲和揚塵污染引發(fā)的糾紛、投訴等,最大限度減少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

第二十五條【停復工管理】連續(xù)暫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項目在停工和恢復施工前、連續(xù)放假5天及以上節(jié)假日期間不停工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并形成記錄,加強值班值守和應急響應。

第二十六條【施工質量評價】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建單位開展工程施工質量評價,鼓勵聘請第三方專業(yè)咨詢機構開展評價工作。評價結果應在竣工驗收結論中予以明確。

參與市級優(yōu)質工程評選活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組織開展的工程施工質量評價必須達到《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規(guī)定的“優(yōu)良”標準。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保修管理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辦理各類專項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報告后,應當依法依規(guī)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前應于建(構)筑物的醒目位置設置永久性標牌,住宅工程應當組織分戶驗收??⒐を炇蘸蟀匆?guī)定向有關部門移交工程檔案。

建設單位購買工程質量保險的,保險公司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可以依合同約定參加全過程質量風險管理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資料歸檔制度,將人員到崗履職、發(fā)包管理、地下管線資料、評先創(chuàng)優(yōu)、安全監(jiān)督檢查、危大工程管理、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關鍵節(jié)點管控等方面的資料整理歸檔,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一年。

第二十八條【質量保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履行保修期內質量缺陷的保修義務,發(fā)現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涉及質量問題的信訪投訴,采取有效針對措施,必要時應報告有關部門提請協(xié)調聯(lián)動,快速妥善處置到位,及時平息事態(tài)。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規(guī)定提供企業(yè)注銷后質量責任承續(xù)的說明材料,與質量責任承續(xù)單位共同確認質量責任承續(xù)事項。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至少1次組織開展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并結合重點項目和代建項目專項指導、“雙隨機”檢查等檢查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對存在以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形的建設單位,在情形認定之日起1年內實行差異化監(jiān)管,加大對其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fā)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并掛牌督辦:

(一)未辦理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擅自施工;

(二)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少于7天/層且經監(jiān)督抽測混凝土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三)發(fā)生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發(fā)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核實認定為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五)因工程款撥付、不合理工期要求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

(六)建設階段或者保修期限內發(fā)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工程質量問題,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第三十條【強化聯(lián)合懲戒】執(zhí)行住宅工程質量安全與房屋預售聯(lián)動機制,對發(fā)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項目一律責令全面停工整頓,一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房地產主管部門,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集團下屬控股子公司1年內在我市超過2個開發(fā)項目發(fā)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對該集團在我市開發(fā)項目啟動差異化監(jiān)管。

因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建設單位涉及我市國有企業(yè)的,一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有資產監(jiān)管部門,并按規(guī)定納入重點項目考核和代建企業(yè)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十一條【強化責任追究】經調查認定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追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fā)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質量安全事件的,嚴格追究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實行代建管理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yè)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guī)以及代建合同等文件依規(guī)追究代建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職責分工】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監(jiān)督管理。各區(qū)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本指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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